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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24718号“石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0739号
申请人:罗建国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4718号“石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储存方式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高源
李鸿程
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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