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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24718号“石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2018-12-26

关于第23024718石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0000110739 

   

  申请人:罗建国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4718石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储存方式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高源
李鸿程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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