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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25093号“毛刚文化传媒MAO GANG
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0550号
申请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5093号“毛刚文化传媒MAO GANG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65844号“M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72095号“极夜影视 JI Y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图设计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张 颖
刘中博
201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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