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并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却在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专利申请”、“专利无效”等内容,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专利申请并不是一定会授权,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专利申请“包授权”、“加快包授权”、等内容,容易让公众误认为从当事人这里申请专利一定能授权,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商标申请“包通过”等内容,实际上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也表示100%授权确实不可能的,愿意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贰拾伍万圆整)。2、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某某2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XXXXXXXXXXXXXXY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3〕209号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1、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并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却在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委托我们代您申请当天快速上报极速返回专利局盖章文件”等内容,容易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当事人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当事人表示实际上也并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专利申请“包授权”“加快包授权”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专利申请并不是一定会授权,因此当事人在对外宣传中却突出“包授权”、“加快包授权”、等内容,容易让公众误认为从当事人这里申请专利一定能授权,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突出宣传商标申请“包通过”等内容,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商标法》规定的才能注册通过,宣传“包通过”实际上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也表示100%授权确实不可能的,愿意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商标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为范某某2。行政处罚内容: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杭州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为范某某2。根据当事人及相关个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本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贰拾伍万圆整)。2、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某某2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