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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于:2022-02-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科技创新战略核 心地位,努力构建具有孝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 创新活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 创新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

以科技型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大力建设市场化运 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由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 认定)并在孝感注册落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 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 励1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在科教资源丰富的地方设立离岸科 创中心,对研发设在离岸科创中心,生产基地设在孝感的企业,根 据其离岸科创中心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 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对应的国 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且在孵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 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 过3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 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 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 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 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星创天地”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 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星创天地"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 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 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对在孝感新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 在孝感新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补贴8万元。对在省绩 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在孝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万元奖励, 绩效考核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财政局)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对经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在孝产业技术 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J28号)精神, 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土地资源供给和科技金融支撑,最大限度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 加快集聚高端人才,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促进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做大做强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特种汽车及零部件、 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包装印刷等主导产业。加快促进高新区、各 类园区协同发展,支持市高新区发展“一区多园",不断完善共建园 区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 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高新区管 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服务机制,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倍增、规模升级与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 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进规的高新技 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额外奖励1万元(与小进规奖励可 叠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支持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对在孝企业进入到全省决赛的,按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入到全国决赛的,按照一等奖10


元、二等奖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孵化载体组织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经认定的在孝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创业路 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且参与对象不低于50 的,按照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费用,以50% 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单个机构每次补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在孝感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 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委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无隶属关系)开展项目研 发的在孝科技型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财政 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开展科技立项争资

对成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技改资金支持,并撬动高 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招 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双创战略团队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在孝双创战略团队,按省实际资助资金的

50%予以配套支持,同一个团队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申 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并进入答辩或实地考察环节,但最终未能获 批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次。(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在孝企业,按国家、 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为市直“三区"企业(单 位)。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定期 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抽取重点奖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落实奖补资金及调整奖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孵化器、加速 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项目,以及就业专项资金涉及的创 业基地等类似奖补项目,不重复兑现。本措施所需奖补资金按现 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市科技、科协、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审 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 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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