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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事宜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于:2019-06-14

办理商标事宜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商标侵权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提出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措施,鼓励中国品牌申请马德里商标。

《意见》提出,要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其中特别强调要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今后,因商标侵权假冒、违法商标代理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商标执法还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2017年12月22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明确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商标局不予受理。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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