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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新提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2-01-24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科经局起草了《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新提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深入贯彻“十四五”时期中央“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湖北省打造“科技强省”、武汉市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新要求,适应“十四五”时期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份科技创新政策文件,大力度促进科技创新,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四个方面内容,共提出15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第一条是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第二条对新获批的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条是对外地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按企业规模大小采取一次性或分3年兑现。第四条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1亿元、5亿元的高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五条是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我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定得奖励。

第六条至第十条是支持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争创科技奖和科技项目。第六条是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中心、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科创工作站、院士科普工作室,给予奖励。第七条是对国家、省、市级的创新平台,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第八条是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按照其资助金额的100%、70%、50%予以支持。第九条是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第十条是落实省市级研发补贴方面的配套要求。

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是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政策。第十一条是支持组建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组(扩)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连续3年的面积补贴。第十二条是鼓励创建市级以上众创孵化机构,对获批成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补贴。第十三条是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等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支持运营机构直接投资在孵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是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第十四条是对区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第十五条是支持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活动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补贴。

本文件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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